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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8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本法第二百十一條準用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當事人得依本法第十八條所定
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通譯。為確保通譯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明定通譯遇有本法
第十七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事由,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