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4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執行刑事訴訟案件傳譯職務,應共同維護司法形象,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
司法形象之行為,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