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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3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十一條準用第二百零二條規定,通譯於傳譯前應 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傳譯,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