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3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為提升傳譯品質,於本點明定通譯應善用教育訓練課程,充實職務所需之智識及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