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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2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因執行傳譯職務所知悉之秘密、個人隱私或其他非公開訊息,應負保密義務,以
保護當事人及關係人之秘密與隱私,爰於本點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