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0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對於被傳譯人之陳述內容,不得匿、飾、增、減,傳譯過程中自不應就案情提供 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人意見,以確保傳譯之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