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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通譯倫理規範 10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通譯對於被傳譯人之陳述內容,不得匿、飾、增、減,傳譯過程中自不應就案情提供
任何法律意見或陳述個人意見,以確保傳譯之公正性,提升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