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3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一、本點部分修正。
二、為避免因民眾擅自錄影錄音,致妨礙署內辦公場所安全維護及同仁之正常工作與
    個人權利,並考量民眾欲錄影錄音之動機與情狀不同,而有必要賦予受理陳情之
    單位主管得視情況予以同意之權限,爰修正增列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