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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8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一、本點第三款刪除。
二、為配合工友服務區域之調整,爰刪除本點第三款,並將平時考核事項列入本點第
    二款,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