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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6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一、依「法務部資通安全會報成員及職掌」,本部資通安全會報成員為由次長擔任召
    集人、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資訊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各司處主管為委員,
    資訊處負責相關幕僚與行政文書作業,考量其組織架構已無設置秘書組,爰刪除
    第一款規定之秘書組文字,以與現行組織架構相符。
二、因應行政院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函頒施行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六項子法,本
    部已於一零八年七月四日訂定「法務部暨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稽核作業檢查表」,
    並納入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之稽核項目,要求本部所屬各機關應依前
    開檢查表辦理機關資通安全稽核作業,且定期於每年將檢查表各項目辦理情形及
    佐證資料報部審查。為簡化直屬機關使用資訊系統高權限帳號報部查核程序,避
    免每季重複稽核作業,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本點未修正。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一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
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二款規定之「法院」文字,俾符合審
檢分隸原則。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規定各機關應辦理之查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