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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高權限帳號使用管理與查核作業程序 5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一、第一款增加「或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化之資料反譯還原為原始資料」之文字內
    容,修正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一。
二、第三款增加「或於應用程式中將去識別化之資料反譯還原為原始資料」及「或反
    譯還原之原始資料」之文字內容,修正理由同第二點說明一。
三、其餘款次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9 月 30 日
訂定高權限帳號之相關使用管理規定,與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