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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6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一、明定無給職顧問由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兼任者,其支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之上
    限。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第二點第八款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之退
    休人員支領無給職顧問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為限,
    各機關如須遴聘渠等人員為無給職顧問,應請其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如每月支
    領無給職顧問兼職費總額超過二萬元時,繳回其溢領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