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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無給職顧問遴聘要點 3
民國 102 年 08 月 29 日
一、明定無給職顧問總人數上限。
二、按行政院及所屬機關進用顧問管理原則第二點第五款規定略以,主管機關及所屬
    遴聘顧問之總人數以一百年一月十八日調查之人數為上限。
三、查一百年一月十八日本部顧問人數為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