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務部矯正署 102 年 07 月 04 日法矯署綜字第 10201654390 號函示辦理,修 正「『免戶籍謄本』工作圈重要績效指納為行政院 103 年度施政計畫跨機關指標建 議一覽表」所列項目,將原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改為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方 關係文件,以達成全面免附戶籍謄本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