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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7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一、修正第四項。
理由:
為考量累進處遇分數與假釋呈報期程相對配比,援刪除「逾三個月部分」字詞,並增
列「不得超過各級別限分」,並做文字上修正。
二、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修正本點第二項第二款。
理由:
1.刪除「僅就其再次或」贅詞,並將最後一次違規月份「為準」重新計算。修正為最
  後一次違規月份「之次月」重新計算。
2.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刪除本點第二項第四款。
理由:
本款乃是法理所當然,援予以刪除。
一、修正第七點第三項標題並刪除「作業分數:違規當月不予計分」。
理由:
1.第七點第三項修正標題為:違規後核分標準。以符合下列各款之原意。
2.原「作業分數:違規當月不予計分」之文句有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規定,援予以刪除。
二、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一、增列「違規分數達 4.0  以上者」之文句。
理由:
相關收容人違規處分,若單項分數在 3.0  分以上,考量收容人違規情節重大,援將
單項分數降至 2.9  以下,以符合累進處遇精神。
二、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