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70 號函釋會議決議議題一配合辦 理。 二、刪除舊舊法。 三、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本條新增。 理由:受刑人累進處遇如有超過限分,應於分數表中,註記具體事證,並依行政程序 流程,提報監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