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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5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一、依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70  號函釋會議決議議題一配合辦
    理。
二、刪除舊舊法。
三、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文字部分修正。
本條新增。
理由:受刑人累進處遇如有超過限分,應於分數表中,註記具體事證,並依行政程序
流程,提報監務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