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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4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一、刪除「適用新法」及「適用新、舊法者亦同」字詞。
理由:
受刑人不分新舊法,其進分標準均依累再犯比例定訂之。援刪除贅詞。
二、文字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