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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累進處遇評分實施要點 17
民國 104 年 01 月 12 日
一、本條新增。
理由:
為符合處遇個別化之精神,對於特殊案例之收容人,授權由管教小組依個案之特殊性
,予以調整。並依程序交付累進處遇會議審核後,提報監務會議決議。
二、文字部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