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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 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