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
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
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條規定之「法院
」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