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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圖書管理規費收費標準 第 5 條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因全國電話資費已單一話價,無本島與離島之分,均以市話計費,故刪除「傳真文件
以傳送至本島內申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