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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3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規範使用者,爰修正第一款規定,使用者利用本網站之開放資料,視同同意遵
    守本規範及本部於本網站「公開資料下載」區所公告之相關事項,並需先閱讀同
    意本規範始得下載資料。
三、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
    則」第十點,刪除「從使用者之需求,優先嵌入『行動電子化政府服務推播元件
    』,」。爰配合修正第五款。
四、刪除第六、八、九款及有關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附件二並配合刪除。
五、配合刪除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爰將各款之「申請者」修正為「使用者」。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規定申請者應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