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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使用規範 2
民國 104 年 07 月 27 日
一、將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者修正為使用者。
二、刪除第四、五款及有關申請方式之相關規定。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規定本部公開資料之授權方式及加值應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