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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6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本要點第六點,除教誨志工外,社會志工亦為無給職,刪除首句「教誨」兩字,並將
「教誨志工」明訂於之後酌給車馬費之規定內,以符法令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