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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5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本要點第五點後段,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七點第二
款規定,志工識別證收回之時機,除不予續聘外,亦包括「解聘」時,予以增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