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規定,教誨志工之解聘 ,應由機關首長報請本署核准後為之,予以增列修正。 2.第四款「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遵「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 工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應為續聘與否之審酌要件,而非解聘要件,予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