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1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1.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第六點規定,教誨志工之解聘
  ,應由機關首長報請本署核准後為之,予以增列修正。
2.第四款「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遵「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
  工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應為續聘與否之審酌要件,而非解聘要件,予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