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點次變更。 2.考量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一項「集中」一詞,易造成僅限於單一處所存放之誤解,另 為達強化管理成效,爰酌予修正第一項文字,以符實際。 3.為提升行政效能、落實節能減紙政策,每月施用戒具情形現已改以獄政系統上傳, 爰修正第二項。 4.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