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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1.有鑒於矯正人員填寫收容人「施用戒具報告表」與陳核獲准施用戒具之程序耗時,
  戒具施用具有即時必要性,又原施用戒具報告表與施用戒具紀錄簿之施用時機及陳
  核方式容易混淆,為簡化一般施用及緊急施用戒具之程序,以符實際,爰修正第一
  項並刪除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2.為避免收容人施用戒具情形散載於各勤務日誌簿而不易彙整,爰修正第四項規定,
  並遞移為第二項。
3.明定因執行特殊勤務,脫離矯正機關安全設施範圍,須施用戒具之注意事項,爰增
  列本點第三項。
《附件一修正說明》
有鑑於矯正人員填寫收容人「施用戒具報告表」與陳核獲准施用戒具之程序耗時,戒
具施用具有即時必要性,又原施用戒具報告表與施用戒具紀錄簿之施用時機及陳核方
式容易混淆,為簡化一般施用及緊急施用戒具之程序,以符實際,爰修正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