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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施用戒具要點 4
民國 107 年 02 月 09 日
1.有關被告施用戒具之陳報規定,參照羈押法第五條之一規定,爰酌予修正第一項陳
  報程序。
2.按管收所規則第十一條規定,被管收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
  虞時,雖得對其施用戒具,惟按同條第二項規定,仍應即時報請該管法院院長核准
  ,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以符法制。
3.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項次遞移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