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流程 8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茲整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
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核准應用之檔案,如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
分離原則,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並刪除第三項。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為使檔案應用更符合實際運作,茲修正第二項為「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
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如僅部分內容有限制應用之情形者,應採分離原則,僅就其他
部分提供之。」,修正第三項為「本分署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
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提供」為「核准」,修正「內容含有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依下列方式,僅就
其他部分提供之。」為「如僅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公開或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
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