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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注意事項 4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為健全本部對約定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機制,爰增訂稽核作業方式。

《附表一修正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為健全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機制,強化約定機關對於資
    料使用管理作業及自主檢核,爰增訂本表。
《附表二修正說明》
為優化本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機制,修正稽核內容第一項至第四
項及第十一項說明,刪除第十項,及增訂第十六項及第十九項,餘為項次變更。
民國 105 年 05 月 19 日
配合「法務部對約定使用法務資料機關資訊安全稽核紀錄表」稽核內容十二至十四之
用詞,將稽核內容十五至十六之「資料」修正為「資料檔案」,以統一用詞;另稽核
內容十七,將「人員」修正為「作業」,以符合稽核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