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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11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十一、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志工考核小組決議,陳奉所長核准後,解除聘任:
(一)涉刑事案件而獲起訴者。
(二)不當言行妨害本所聲譽者。
(三)嚴重違反入所服務應遵守事項者。
(四)服務成效審查情形不佳者。
(五)其他足以認為嚴重影響本所或入所服務志工形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