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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6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本所原實施要點第六點所定與眷屬同住申請,須經各級管教人員應逐項詳細審核並簽
註具體意見,相關科室主管應詳加覆核,陳所長核定後辦理與眷屬同住,再於次月提
所務會議審議追認通過,不符合母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二條後段之程
序:「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故修正本所
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第六點後段為陳所長核定後,由戒護科彙整並製作提會審
查名冊,提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得准其與眷屬同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