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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民國 103 年 05 月 15 日
一、原第十點係規範「與眷屬同住處所寢具…」,既已明定於懇親宿舍實施,爰修正
    為「懇親宿舍」洵為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