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 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