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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第 2 條
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
一、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第三
    項檢察機關名稱。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