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4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參考「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第五條、一九七○年「歐洲 關於刑事判決承認公約」第六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我國受刑 人返國執行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