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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4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參考「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第五條、一九七○年「歐洲
關於刑事判決承認公約」第六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四條,規定我國受刑
人返國執行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