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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3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目前我方於大陸地區服刑人數約有一千餘人,大陸於臺灣地區服刑人數約五十餘
    人,基於保障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及促進受刑人再社會化,並使兩岸間受刑事裁判
    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明定兩岸間罪犯接返事項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二、目前我方於香港、澳門服刑人數有六十餘人,香港、澳門於臺灣服刑人數有三十
    餘人,為促進臺灣與香港、澳門間司法互助,以及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罪犯接返需
    求,並使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將臺灣與香港、澳門間有關罪犯
    接返事項納入本法準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