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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明定有關移交受刑人之規範適用順序。
二、移交受刑人,應依我國與移交國間之條約;而無條約或條約未規範時,始依本法
    。又移交受刑人之程序,性質屬刑事程序,故條約未規定時,應依刑事訴訟法之
    規定;再者,本法之「受刑人」包括未成年人等,是無條約或條約未規定之情形
    ,少年事件處理法或其他有關法律乃為補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