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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7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除條約另有約定外,我國得依我國赦免法等法律對受刑人進行大赦、特赦、減刑或復 權,惟為尊重移交國,爰規定須經移交國同意後,我國方得為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