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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4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國際間移交受刑人,係基於「尊重外國原判決」原則,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第十三條
亦本於上開原則,規定複查權屬於移交國,即我國自移交國接收具我國國籍且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之受刑人返國執行後,不得逕依我國法律,以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程序,
推翻移交國之確定裁判;然而,為保障國民權益,如發現得依移交國法令聲請非常上
訴或再審之事由,得敦促移交國依其法令為我國國民救濟,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