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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3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我國法院既已依本法宣告許可執行外國法院裁判,依一事不再理及妥適運用司法
    資源等原則,爰為本條第一項規定。
二、外國法院裁判既經我國法院宣告許可執行並轉換徒刑,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亦應
    適用之,爰為本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