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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1 條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一、第一項規範許可執行裁判確定後之處理程序。
二、接收非單純司法案件,亦有外交層面之考量,故法務部應徵詢外交部或相關機關
    意見,衡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是否撤回其同意等重要事項,始決定是
    否核發接收命令,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