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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3
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
依法務部矯正署 102  年 07 月 04 日法矯署綜字第 10201654390  號函示辦理,修
正「『免戶籍謄本』工作圈重要績效指標納為行政院 103  年度施政計畫跨機關指標
建議一覽表」所列項目,將原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改為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雙
方關係文件,以達成全面免附戶籍謄本之目標,並將等字後之「文件」2 字刪除以使
語句通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