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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本次修正幅度甚大,為期修法意旨更臻落實,相關配套法規之訂定及教育宣導之
    實施等,自應先期配合到位,爰修正本條,明定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