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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4 條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或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
    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均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是七歲以上未滿十二
    歲之兒童或少年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時,仍可能為刑事偵查之對象。因此,
    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為少年或兒童時,除法律(包括法
    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在內)另有不得公開或揭露其資訊之規定,應依其規定者
    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