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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偵查機關及各偵查輔助機關每年應自行舉辦教育訓練,
    強化執法人員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認識,並在執法時予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