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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11 條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14-1),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
    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
    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爰參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
    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六點規定,增訂本條,以強化檢討究
    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