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14-1),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 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 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爰參酌「檢察、警察、調查暨廉 政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六點規定,增訂本條,以強化檢討究 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