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7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一、現行第一款之「矯正機關通報傳染病收容人異動名單」及第二款之「獄政系統保
    外醫治月報表」,均屬第三款之「矯正資料庫」之內含資料,是以,無單獨臚列
    之必要,爰刪除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又現行第五款之「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
    務系統資料庫」業務,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已移由衛生福利部主責(本部一
    百零六年九月五日法資字第一○六一一五一○七四○號書函參照),爰刪除現行
    第五款。
二、現行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依序移列為第一款至第三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明定本部保有特種資料之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相關個人資料檔案之類別包括通報傳染
病收容人醫療與犯罪前科、保外醫治醫療與犯罪前科、收容人醫療與犯罪前科、刑案
資訊及檢察書類檢索犯罪前科、毒品成癮者醫療與犯罪前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