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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9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
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機關,爰明定受本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
適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