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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7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鑑於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針對重大資安事件之處置,訂有國家資通安全通報應變
作業綱要,本部亦依該綱要,訂有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資通安全事件緊急應變計畫,爰
明定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重大內部危安事件,或發
生駭客攻擊等非法外力入侵事件,分別規定以非自動化方式或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
理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通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