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本部應針對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建立分級管理制度, 並應參考「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人員資訊安全管理規範」(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發 布,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修正)等相關規定,針對可能接觸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建立 人員安全管理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