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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21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對於當事人查詢或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之請求,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
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爰予明定。